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集团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市场意识强、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集团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修订后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应当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及所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集团拟选拔任用的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集团各项事业和群众谋利益。

(二)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熟悉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国内外市场行情,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 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出版、经营及其他经营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工作表现,取得扎实的工作实绩,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四)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  提拔担任集团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 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 提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所属出版单位班子成员 (专门担任行政及管理职务或特殊情况的除外) 的,必须具有出版系列或其他相关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 应当经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集团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 动议

(二) 民主推荐

(三) 组织考察

(四) 讨论决定

(五) 公示

(六) 审批备案

(七) 任职

第九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首先由集团党委、所属各单位班子或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集团党委或所属各单位班子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推荐会范围应当包括单位全体职工,会上要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组织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范围应当包括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群众代表。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 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 配偶已移居国 (境) 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 外的。

(五)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在一个职位上确定两个以上考察对象,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将单一考察对象列为某个岗位的唯一人选。

第十四条  对经集团党委或所属各单位班子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集团或所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人事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措施,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深入了解其主要缺点和不足,形成详细的书面考察材料,向集团党委或所属单位班子汇报。考察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一) 加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察,深入了解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原则、道德修养、群众公认方面的情况。

(二) 注重工作实绩考察,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衡量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

(三) 加强工作作风考察,深入了解在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勤恳奉献和反对“四风”方面的情况。

(四) 强化廉洁从业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由集团党委或所属各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必须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拟提任干部经集团党委或所属各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提任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 (班子) 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结果、审核人事档案情况、公示结果材料等。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拟提任干部进行备案批复后,集团党委或所属各单位班子可下发任职通知。干部任职时间自下发任职通知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面向社会或在本系统内公布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 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 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 (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

(四) 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 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组织考察;

(六) 综合分析,党委 (班子) 讨论决定;

(七) 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 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五章  任期制和轮岗制

第二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以上。

第二十五条  集团各部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实行轮岗任职制度。上述人员在原岗位上任职三年后即获得轮岗资格。干部轮岗由集团党委统一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距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处级干部 (含副处级) 和五年以内的科级 (含副科级) 干部确因思想老化,工作热情不高,勉强称职的,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因工作需要,在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长任职时间,特别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干部从宽掌握。集团党委鼓励接近退休年龄的各级干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为更多的优秀年轻干部提供平台。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撤职:

(一)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 因严重违规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三)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  实行集团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集团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集团各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集团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集团各级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集团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降职:

(一) 任期内未完成集团下达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未完成集团下达的蒙汉文图书出版任务、经营利润指标或其他重要考核指标的;

(二) 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 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以下的;

(四) 虚报或瞒报经营财务信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集团各级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酝酿、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 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民族、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党委及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行集团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 《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结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14年5月14日

( 责任编辑 : 白苏日古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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