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翻译公司用人工智能工具翻译某一文学作品,而后请专人进行审订、修辞、润色。那么,这部译作有版权吗?译者如何署名?进行加工的人,能否享有版权?如果他人同样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翻译,是否构成抄袭?”今年8月的一个周末,《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收到了译林出版社首任社长兼总编辑李景端发来的这样一条消息。从事了几十年翻译工作的李景端敏锐地关注到了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智能翻译工作涉及的若干版权问题。
诚然,梳理近几年智能翻译领域的显著变化,我们不难看出:因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翻译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得到飞速提升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同样值得关注与讨论。
“这种趋势是挡不住的”
“一本50万字的小说,利用人工智能,不到5分钟就可以快速翻译完成。再经过几个小时的人工核对,就可以进行出版,而传统翻译工作可能需要大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这种趋势是挡不住的。”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翻译工作变化最大的感触就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升了效率、提高了质量,这也是所有技术革命的特点。
在肯定这一发展趋势的同时,阎晓宏关注到了当前人工智能翻译比较有争议的几个版权问题: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翻译首先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目前在行业发展实践中并不乐观。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时需要使用的文本材料,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视频。大模型训练使用的文本材料,有一部分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由于数量巨大,难以一一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超出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是立法和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使用人工智能翻译的译作,应该公开表明使用的工具,其中参与二次修改加工的人,如果具有独创性,就应享有版权,但这一点目前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争议;假如翻译后的内容构成作品,那么有署名权的是谁?如何获酬?阎晓宏提到,这些都是人工智能时代下需要讨论的新的版权问题,依靠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很难解释、应用。毕竟法律往往落后于实践,而法律的完善就需要根据行业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绍玲观察到,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翻译涉及的版权难题,首先是人工智能翻译行为的法定性。因为翻译行为必然涉及对原作品的使用,如果是未经许可的使用,则会面临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具体构成何种侵权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结合人工智能数据获取、数据训练、提供翻译服务的全过程去展开分析。其中,还会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讨论,比如可能落入哪一种法定情形、是否满足“三步检验法”的要求等。如果构成版权侵权,还需要讨论人工智能翻译服务的提供者、人工智能翻译服务的使用者、人工智能的开发者等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其次,人工智能翻译成果以及在人工智能翻译成果的基础上,经过人工修改产生的新成果的著作权法定性问题,其中涉及著作权法对于创作主体的限定、对于二次创作行为的要求等问题,关系到《著作权法》是否提供保护以及提供何种保护的问题。
“最近两年讨论较多的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也就是数据‘投喂’和数据大模型训练所涉及的版权问题,是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的关键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直接指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他看来,这两个问题不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就如同沙滩上建高楼,基础不牢靠。
如何署名与获酬受关注
聚焦当前行业实践,很多人关心的焦点在于,对于人工智能翻译的内容,参与二次修改加工的人,是否享有版权?译作该如何署名?
陈绍玲认为,如何界定需要视情况而定,二次修改加工过程中可能包含的审订、修辞、润色等行为,如果仅是基于语法通顺等要求,对字、词等进行修改和润色,并未付出足够程度的独创性劳动,不产生新的实质性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二次修改加工的人对加工后的成果不享有版权。如果在二次修改加工过程中付出了足够程度的独创性劳动。例如在人工智能翻译稿的基础上,基于文化背景和个人审美,通过重新选取词汇、变更语句表达、改变篇章结构等方式,适度偏离忠实翻译进行再创作,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例如有人在翻译莎士比亚的经典诗歌时,不仅改用中国的古诗格律,还添加了很多原诗歌中不存在的文化意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修改加工后新产生的独创性内容,二次修改加工者享有版权。
对此,张洪波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果人工智能翻译稿完成后,译者根据原文和自己的学识对译稿进行了个性化的加工、校正,最后呈现译稿体现了具体译者自己的翻译风格和语言习惯,那么,译者可以对译稿声称有版权,但需声明是在人工智能译稿基础上完成或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完成。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标明译者与人工智能开发者共有版权,类似是合作作品,但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对于人工智能翻译译作如何署名的问题,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的观点是,可以参照适用英美版权法中的“雇佣作品”制度,承认“视为作者”原则。把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开发者、管理者等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把人工智能体拟制为事实作者,由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享有著作权。采用法律拟制技术,承认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利用新型制度满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也具有可操作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外在形式和内在功能上与传统人类创作作品的相似性,使得公众很难将其与人类创作作品直接区分。故在由人工智能翻译而成的译作中,署名仍应基于明确著作权归属和标识作品来源的制度要求而进行。”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龙建议,应当确立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为中心、其他相关主体为辅助的署名规则,将人工智能数据提供者、使用者等纳入署名主体范畴并加以区分,相关传播者则有义务保持和维护前述主体在生成内容上的署名标识,不得删除、损毁、篡改或隐匿等。
“人工智能翻译作品如果造成译稿内容雷同、相似,剽窃问题就会出现。难题是如何举证自己的译稿具有独创性,如何证明对方对自己的作品有接触的机会,承担侵权多大程度的责任。”张洪波补充道,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若人工智能的译稿剽窃了语料库中的版权作品,人工智能译稿容易被诉侵权。
对此,李伟民认为,人工智能对已有作品进行利用,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同意、必要时需要付费,并且不能对原作进行歪曲和篡改,需要注明要给原作权利人署名。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人工智能训练或创作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以起到威慑作用。由于法律有滞后性。他建议,通过原著作权人与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相关平台签订详细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原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建立合理的追踪途径,加强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检测数字水印或版权标识,为维权提供证据。
完善管理机制从何处入手
当下发展势如破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无疑对传统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这不仅需要兼顾科学规律和立法规律,而且需要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性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需要在传统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总体框架下创设适应技术变革的治理规则。
对于如何规范人工智能翻译的健康发展,陈绍玲的观点是,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增强版权意识和守法自觉,在人工智能训练阶段,应保证训练数据获取途径的合法性、规范性,利用合规的商业交易等渠道进行收集,不采用技术手段非法爬取受保护的作品材料,以避免大规模的侵权风险。即使通过合法手段收集了训练数据,也应注意使用数据的方式和限度,以避免与原权利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避免再次落入侵权风险;在翻译服务提供阶段,应主动寻求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许可,并做好署名工作,避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条款中也应明确反对一切未经许可的、非法的产品后续利用方式。此外,应当将人工智能翻译服务明确列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制范围,详细讨论该类服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明确人工智能翻译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义务、内容标识义务等法律义务,以促进人工智能翻译行业的健康发展。
张洪波提出几点建议:第一,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明确人工智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具体场景,对合理使用的法定范围作更详细的阐释说明。一方面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另一方面要体现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避免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避免影响版权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二,细化国家网信办等部门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完善数据标注措施,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商、使用者的日常行政监管,未有、未标明合法来源,未进行数据标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国家版权局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或者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时,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人工智能翻译利用版权作品的规模化授权、版权费收缴和分配、孤儿作品和非会员作品的权益保护以及版权纠纷的统一调处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技术开发者、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费,同时明确《著作权法》第八条集体管理组织对无法分配的稿酬应当履行的“公示”义务,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遇到的版权法律风险与版权法律困惑,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从人工智能自身性能来讲,可以提高人工智能翻译产品的准确度、多样性、文化适应性,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翻译内容中的独创性;从法律监管层面来讲,针对人工智能翻译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行业规范层面来讲,可以通过制定人工智能翻译的行业标准、建立人工智能翻译产品抽样检测的质量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最后,可以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保护原著作权人利益的意识,开展广泛的版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李伟民说。
郭子龙补充提到,要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人工智能翻译的行业标准,涵盖数据使用、署名规则、质量控制等,为其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建立版权争议解决机制,鉴于人工智能翻译中的版权争议可能增多,或可组织建立专门的版权争议解决机制,如设立仲裁机构或在线平台,为版权纠纷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家之言
人工智能时代翻译版权疑难何解?
□李景端
随着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传统的人工翻译势必会受到人工智能翻译的挑战,这种挑战可谓利弊兼备。
所谓利,一是提高翻译效率。随着ChatGPT的出现,特别是美国又推出“文本生成视频”人工智能模型Sora,极大地提高了翻译效率。
以往一本书,一个人通常要一年半载才能译出来,如今人工智能翻译,只需几天就能完成。二是减轻脑力劳动。以往进行翻译时,要对版本、找资料、查词典、推敲用词,确实费神。而人工智能翻译,明显“省事”多了。三是弥补人工翻译的短板。人工翻译有时难免会遇到陌生的专业术语、冷僻历史典故、疑难词汇,以致造成错译、猜译、漏译,而人工智能翻译,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译者克服这些疑难。
所谓弊,一是人工智能翻译,只是依赖大数据进行文字翻译,无法体现作品中蕴藏着人类情感、某些艺术特征,只能完成一般性文档、文字交流以及一些单纯叙述性的通俗文学翻译。对于那些专业术语较多的理论著作、严谨的法律文本以及富含情感描写和艺术夸张的高雅文学作品,即使有人工智能翻译打底,仍需高端译者进行人工审订、修辞、润色等文字加工。二是人工智能翻译势必越来越多地取代人工翻译,以至替代人工翻译,导致不少低端译者失业。
尤为值得重视的是,人工智能翻译给翻译版权的归属,带来了新的疑难。
综上所述利弊,人工智能翻译毕竟是新生事物,对翻译事业来说,它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促进了世界文化交流,无疑利大于弊,应该受到欢迎和鼓励。至于上述人工智能翻译所带来的翻译版权归属问题,笔者尝试作一些粗浅探讨。
试想,假如某翻译公司用人工智能手段翻译出一部文学著作,再请一位教授进行审订和文字加工后出版。那么请问:这部译作的译者如何署名?这部译作是否受专有出版权保护?承担文字加工的这位教授,是否享有版权?如果他人同样用人工智能手段翻译出这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对于这些疑问,有的或许有答案,有的目前确无明确答案。对此,笔者姑且提出以下见解。
首先,期待《世界版权公约》再修订时,能明确人工智能翻译有关的版权问题。《世界版权公约》1955年生效后,1971年作过修订,而《伯尔尼公约》也经过4次修订和两次增补。半个世纪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不少变化,希望机器操作和人工智能相关新发展,能尽早纳入版权公约修订的范畴。
其次,目前美国和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因此,人工智能译作不受专有出版权保护。
再次,在人工智能翻译基础上进行的文字加工,要看这种加工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校对性的单个文字勘误,并无注入独创知识,这种加工不具有版权。反之,若在加工中注入了加工人知识添加,并作出独创性修改,那么这种臻于完美的文字加工,应该享有版权。笔者个人愚见,这种类似对作品进行注释、校勘的演绎作品,可享有一定的版权。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可考虑增加一项“文字加工权”。
最后,目前若有人将人工智能翻译作品使用假人名冒充译者,因缺少现有法律依据,很难进行法律追究,若无人实据揭发,只能道德谴责。笔者主张,使用人工智能翻译的作品,不妨如实署名——译者:人工智能翻译;文字加工者:某某人。(作者系译林出版社首任社长兼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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